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沈阳市仪器仪表与自动化学会,英文名称为SHENYANG INSTRUMENT AND AUTOMATION SOCIETY,缩写为SYIA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沈阳市仪器仪表与自动化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以促进仪器仪表与自动化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建立党组织,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政治方向。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为仪器仪表与自动化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11号信息楼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本团体在以下领域开展活动:(1)传感器;(2)变送器;(3)仪器仪表;(4)自动化装置及部件;(5)测量与控制系统;(6)网络通讯系统。
(二)开展各种学术、技术及科研成果交流活动,举办专题研讨会,专题讲座,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仪器仪表、自动化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三)举办新技术培训班、专业学习班、系列讲座、报告会等,普及仪器仪表、自动化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仪器仪表、自动化科技人员的技术水平;
(四)编辑出版学术刊物、论文集、学术和新技术、新产品资料汇编,以及仪器仪表、自动化信息刊物等;
(五)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六)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技术中介;
(七)举办科研新成果、新产品等展览活动,推动仪器仪表、自动化科技发展;
(八)兴办科技实体,为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筹集经费和积累学术活动基金;
(九)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交流,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组织会员参加国际间学术交流活动。
(十)评选市级优秀论文,向上级有关部门举荐人才(两院院士、优秀科技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仪器仪表、自动化科技人员;
(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仪器仪表、自动化事业的科技人员;
(六)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作出一定成绩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有相当于本条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七)热心仪器仪表、自动化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科技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八)在高等院校学习仪器仪表、自动化以及有关专业,成绩优良的高年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推荐者。 个人会员条件第(四)至(八)条中,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从事仪器仪表、自动化科研、生产、设计、教学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学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学术活动;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监事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增补理事;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选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立若干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授予对仪器仪表、自动化科学技术发展或对本会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著名科学家和活动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者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